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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總則

本會名稱臺北市健康平權永續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成立宗旨是推動健康平等,致力於消除健康資源分配和獲取上的不平等,確保所有人群無論其社會、經濟、地理或文化背景,都能享有公平的健康機會和服務。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本會健康平權誓言:
「我願以真誠與關愛之心,關注人們是否因為貧富、地位、性別、居住地、族群、工作與年齡的差別,產生健康不平等的問題。 我願意支持與實踐人人都擁有健康平等的權利。」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促進健康權利: 宣揚健康作為基本人權的重要性,支持和保護所有人的健康權利,特別是弱勢群體和邊緣化人群的健康需求。
  • 加強社區參與:鼓勵社區成員積極參與健康平權活動,共同推動健康環境的改善和發展。
  • 提升健康素養: 提供全面的健康教育和資訊,提升公眾的健康知識和自我保健能力,幫助個人和社區做出有益於健康的選擇。
  • 推動政策改革: 通過研究、倡導和合作,促進政府和相關機構制定並實施有利於健康平權的政策和法律,確保健康資源的公平分配和使用。
  • 提供健康服務: 為健康需求未被滿足的人群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支持,包括預防、治療、康復和健康促進服務,提升他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
  • 促進社會合作: 加強與政府、非政府組織、學術機構、企業及社會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動健康平權事業,形成多方參與的健康平權推動網絡。
  • 支持健康研究: 開展和支持健康平權相關的研究和調查,為政策制定和實踐提供科學依據,並分享研究成果,促進知識和經驗的交流。
  • 倡導社會認知: 通過媒體和公共活動,提高社會對健康平權問題的認識和關注,動員更多人參與健康平權事業,共同推動健康平權的實現。
​第二章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會員。
  • 團體會員:凡本市內各機關、機構、學校、企業、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會員。
  • 贊助會員:凡非設籍本市或非於本市工作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企業、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違反情事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會員(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與罷免權;但贊助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組織及職權

組織

  • 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 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運作與決策實施。

  • 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工作的監督。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 議決辦理各項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依資格條件遴選工作人員,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解聘時亦同。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一人,顧問一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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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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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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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會議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若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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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經費及會計

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1)個人會員新台幣100元;(2)團體會員100元;(3)贊助會員100元。
二、常年會費:(1)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1,000元;(2)團體會員每年5,000元;(3)贊助會員1,0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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